不一定,但也不能用法定最低金額推定罰單開錯。法定範圍、裁罰基準與個案違規事實,必須分開看。本文重點是收到通知後如何核對資料與辨別程序。
先確認通知單寫的是哪一種違規
一般未停讓、未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、肇事致人傷亡,適用的規定不同。完整金額整理請看未停讓行人的法定罰鍰與肇事規定;不要只憑「別人罰比較少」就認定可以撤銷。
陳述意見前,準備這些資料
- 違規通知單及其應到案機關、日期、違規條款。
- 完整行車紀錄器影片,包含接近路口、行人動態、停車及起步過程;保留原檔,不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一格。
- 能說明號誌、標線、視線與車輛位置的合法取得資料。
- 按時間順序說明事實,指出希望機關核對的具體疑點。
視線被遮住或行人有其他行為,不代表駕駛必然免責,也不能保證申訴成功。未停讓的認定須看完整情境;避免把無案號、無來源的故事當作法院判例。
陳述意見與收到裁決後的訴訟不同
對舉發通知內容有疑義,先依通知單及管轄裁決機關的說明提出陳述,並確認期限與收件情況。不能一概寫成「應到案日期後再等30天」。可參考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違規陳述說明;實際案件仍應向自己的管轄機關辦理。
若已收到正式裁決書而不服,交通裁決撤銷訴訟原則上須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,向有管轄權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辦理。依司法院說明,須注意訴狀到達法院的時間。這與先前向機關陳述意見不是同一個期限。
常見問題
已提出陳述,就能忽略裁決書嗎?
不能。後續仍應留意送達文件、機關通知與法定期限;不確定程序時,向管轄機關或專業法律人員確認。
只要離行人超過某個距離就一定不罰嗎?
不能只用單一距離斷言。應依完整影像及現行取締、裁罰規定判斷;開車時仍以安全停讓為優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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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司法院: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期間、前述裁決所程序說明。內容檢核:2026-10-11。


